《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安全违纪处置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09浏览次数:480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杜绝违章用电等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学字〔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籍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条例。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的在校学生的违纪处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宿舍安全违纪行为包括: 
(一)违章保有和使用禁用电器。违章保有禁用电器参见本条例第六条; 
(二)违章保有或使用禁用物品; 
(三)私自将空调接入照明线路,或将其他电器接入空调线路; 
(四)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且经教育不改的各类违章用电行为; 
(五)其他由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认定的学生宿舍安全违纪行为。 
    
  其中,禁用电器、禁用物品和安全用电等具体说明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学字〔2009〕21号)附件一。 

第四条 对于已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宿舍安全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学字〔2009〕2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同时处以不轻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之处罚。 

第五条 对于尚未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标准的学生宿舍安全违纪行为,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实行“一票否决”的规定。 
(一) 取消年度所有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二)取消所有全阶段性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如郭沫若奖学金、中科院院长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称号等); 
(三)依照相关助学金的申报规定,取消相关助学金的年度申请资格(或学院复审不予通过); 
(四) 依照相关评选规定,撤销公示之中或已获评的相关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五) 影响就业推荐、应征入伍、推优入党等。 
 
第六条 违章保有禁用电器者,参照本条例第五条处置。 
(一) 已有禁用电器必须立即上缴代管,或立即移出宿舍楼; 
(二)新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短期保有的禁用电器,必须立即上缴代管。 

第七条  学院会同或配合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对学生宿舍安全违纪行为进行核查认定。 
第八条 本条例中若有与学校后续相关文件相悖之处,一律以学校最新规定为准,并按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九条 本条例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管理与咨询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2011年 12月10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学字〔2009〕21号)附件一: 

  有关名词解释 
一、禁用电器 
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饭锅、电火锅、电炒锅、电磁炉、微波炉、电炉子、电手炉、电热毯(褥)、电熨斗、电直板、电铬铁器、暖手器、烘鞋器、电取暖器(红外取暖器)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可移动电器。 

二、禁用物品 
烟花爆竹、液化气罐、煤油炉、煤炉、酒精炉、汽化炉、蜡烛、固体酒精等易燃、易爆 、易腐蚀、剧毒、病毒标本等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物质、毒品及宠物等;管制刀具、枪支 、弹药等。 

三、安全用电 
1. 学生使用电源插座应即插即用,用后断电;宿舍内允许使用的电器,在通电状况下,应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确保有人在使用现场,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电源。 
2. 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和在电器上悬挂各类易燃物品。 
3. 禁止擅自使用公共场所配电箱和故意损坏开关、安全指示标志、灯具等公共设施。 
4. 宿舍出现用电故障和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修,必要时应紧急切断电源。学生不得擅自拆修。 
5. 不私接、乱拉电线、插座,不得擅自改变配置电器、电路用途。 
6. 学生宿舍内的用电设施由该宿舍学生共同使用和管理。因违章用电造成电控开关跳闸或使供电线路及其它设施损坏的,必须报宿舍楼管理人员,由电工修理,并承担工料费;如属故意损坏,由直接责任者照价赔偿,查不到直接责任者时,由本宿舍人员均摊赔偿。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学字〔2009〕21号)附件二: 

                   学校有关规定 

1.《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学位、奖助学金、免试推荐研究生、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资格,具体办法由学校有关部门规定。” 

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九)款“违章用电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