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学院关于研究生奖学金重复参评的暂行条例(2013年9月修订)》

时间:2020-09-09浏览:522

 
第一条 本条例用于规范本学院研究生在其硕士生或博士生的同一阶段中对各类奖学金的多次参评。
 
第二条 奖学金参评须满足上级部门或设奖方所设定的相关限制条款。如:
   (一)曾获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或朱李月华优秀博士生奖的研究生,不能再次参评此两类奖项;
   (二)曾获研究生国家奖或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的研究生,不能再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
   (三)曾获硕士生国家奖的研究生,不能再次参评硕士生国家奖,但未用过的申请材料可用于申请博士生国家奖;
   (四)各类奖学金协议中标明的关于年级、性别、成绩、学术表现、经济状况、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 曾用于已获奖项的申报材料,不可再用于后续奖学金项目的申报。例外情况见第四条。
 
第四条 以上第三条的几种例外情况为:
   (一)某些具有特殊政策性要求的奖项(如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等),与其他奖项之间无冲突;
   (二)某些校外稀缺性奖项(如微软学者奖、CSC-IBM中国优秀学生奖,等),与其他奖项之间无冲突;
   (三)中国科学院院长奖与其他奖项之间无冲突;
  (四)硕士生国家奖与硕士生阶段曾获得的其他奖项之间无冲突;博士生国家奖与博士生阶段曾获得的其他奖项之间无冲突。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参加学院评审前需用另页注明曾用于已获奖项的申请材料的详细情况。
 
第五条 本条例中若有与上级后续相关文件相悖之处,一律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并按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第六条 本条例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管理与咨询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